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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来源:党政办发布时间:2023/3/10 17:28:29浏览次数:9106 次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校党委、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本细则中的二级单位党组织是指校党委下设和直接管理的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有利于党组织作用发挥,设置合理、隶属清晰、覆盖面广进行设置。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应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应设立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可兼任。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六个月报请校党委会研究批复。特殊情况经校党委会同意可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延期和提前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二级单位纪委”),二级单位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应设纪检委员。二级单位纪委的设立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二级单位纪委委员、书记的产生办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交叉任职。

第十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照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也可按照教研室、学科组设置,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

第十一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党员人数多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以3-5人为宜,一般设支部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人。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及书记、副书记、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威信,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具备相应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四条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推动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本单位党组织自身建设,优化党组织设置,健全建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注重在青年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七)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安排,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二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本单位党员大会和党组织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本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师生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主持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完成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工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评优推荐、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教职工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权益。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和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注重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不断巩固党内主题教育各项成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挖掘、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二级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党内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始终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建立团组织推优制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青年学生入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相关信息。完善并及时更新党建信息平台。配合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年度统计工作、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党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认真解决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开展支部活动。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广泛持续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注重以中国共产党党史为重点的“四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根据各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认真策划和组织安排本单位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帮助党员师生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十条  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常态化开展“延安精神”“西迁精神”“校风校训”教育和季羡林国学思想教育,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注意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章  对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群众组织。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专题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群团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充分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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