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建立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负责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
二、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承包经营的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三、加工经营场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四、学校餐厅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六、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七、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八、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学校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十、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好现场,及时(1小时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餐厅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